三、工業用地
一級:
一區:龍院村東鐵路-海屯路-二環西路-興苑路-昆畹路-龍院村東鐵路。
二區:昆洛路-昌宏路-昆玉公路-巷路以西300米-經郵路-昌宏路-貴昆公路-鐵路-昆船大道以西巷路-貴昆公路-鐵路-小羊甫-昆洛公路。
二級:
一區:西定級邊界-北定級邊界-財經學校以西-二環北路與教興路路口-二環北路-二環西路-二環南路-金星立交橋-北辰小區-精神病醫院-園博路-白龍路-岔路口-昆明監獄-十里鋪倉庫-小羊方旺村-鐵路-果林水庫-昆玉公路-昆洛公路-關雨路-日新立交橋-狗頭村-海興路-陸家營-楊家地-鋁合金廠以南-云南植物藥廠以南-西定級邊界。
二區:霖雨路-茨壩村-龍泉路兩側。
三級:
一區:云南植物藥廠以南至西南定級邊界。
二區:草海以東定級邊界-鄭家河-廣福路-李甲村-林家園-世紀城-昆洛公路-東南定級邊界-東定級邊界-伍家村-昆曲高速公路-盤龍江-北定級邊界-二環北路與教興路路口。
四級:
一區:廣福路-李甲村-林家園-世紀城-昆洛公路-東南定級邊界-南定級邊界-海埂村-趙家地以東廣福公路。
二區:盤龍江-岔路-東北定級邊界-昆曲高速公路-省畜牧獸醫科研所-盤龍江。
五級:
定級邊界內扣除以上各級別所含區域一級規劃限制區。
四、公共建筑用地
一級:
環城西路-昆明市體育場-西昌路-一二一大街-圓通北路-盤龍江路-北河埂往東-北京路以東300米-人民東路-白塔路以東300米-金唐巷-尚義街-和平北路-和平南路-環城南路-書林街-石橋鋪-西寺巷-復興村-永樂路往北至省總工會-沿河路以西-威遠街-如安西路-新聞路-西昌路-昆醫附屬醫院-環城西路。
二級:
虹山北路以西100米-學府路-巷路-龍泉路-二環北路-二環東路-石虎關立交橋-二環南路以南300米-福達路-福德路-福昌路-馬灑營小區-馬家營巷路-二環南路-近華浦路-麻園-昆瑞路以西100米-收容所-虹山北路以西100米。
三級:
昌源中路-昆瑞路-金鼎北路-巷路-教場西路-省公安專科-二環北路-龍泉路以西-云南師范大學-北京路以西300米-省直屬機關宿舍區以北路-江東花園-昆曲公路-巷路-穿金路-園博路-白龍路以東100米-白龍寺-迎溪村-二環東路以東300米-昆明監獄-制藥廠-二環東路以東400米-市機電廠-安石路-昆玉路-關上村-關上東路-關景路南巷路-云南航空公司-春城路-日新東路-興科路-春曉花園-大營村-福源小區-南苑小區-莊稼塘-廣福路-船房以西-定級邊界-湖濱公路北口-滇池路以西-船房小學-邊防療養院-庚家花園-定級邊界-明家地-碧雞路-二環西路-春苑小區往西-梁源路-人民西路-昌源中路。
四級:
龍院村以東鐵路-大橋村以南巷路-科海路-海源北路-小屯立交橋-二環北路-與羊仙坡路口往東北-財經學校-龍泉路-藍龍潭-盤龍江-省生物制藥廠-穿金路-定級邊界-西南林學院-昆芬美香料廠以西-種雞場-歸十路-鐵路-貴昆公路-昆洛路-廣福路以南300米-盤龍江-定級邊界-積善北路南延長線至鐵路-興苑路-昆畹公路-黑林鋪直街-科海路-龍院村以東鐵路。
五級:
定級邊界內扣除以上各級別所含區域。
一、基準地價內涵
此次發布的基準地價,是在昆明市主城規劃區范圍內,設定基準日為2008年1月1日,分別評估確定的相應用途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權級別平均價格。
不同用途各級別基準地價的具體條件如下:
(一)商業用地按法定最高土地使用權年限40年,在“六通一平”(宗地紅線外通路、通電、供水、排水、通訊、通氣及宗地紅線內場地平整)、最末一級“三通一平”(宗地紅線外通路、通電、通水及宗地紅線內場地平整)條件下,平均容積率為2.5的完整土地使用權平均價格,其它條件為宗地地價修正系數表中的“一般”條件;
(二)住宅用地按法定最高土地使用權年限70年,在“六通一平”(宗地紅線外通路、通電、供水、排水、通訊、通氣及宗地紅線內場地平整)、最末一級“三通一平”(宗地紅線外通路、通電、通水及宗地紅線內場地平整)條件下,二環內平均容積率為2、二環外平均容積率為1.6的完整土地使用權平均價格,其它條件為宗地地價修正系數表中的“一般”條件;
(三)工業用地按法定最高土地使用權年限50年,在“六通一平”(宗地紅線外通路、通電、供水、排水、通訊、通氣及宗地紅線內場地平整)、最末一級“三通一平”(宗地紅線外通路、通電、通水及宗地紅線內場地平整)條件下,平均容積率為0.6的完整土地使用權平均價格,其它條件為宗地地價修正系數表中的“一般”條件。
(四)公共建筑用地按法定最高土地使用權年限50年,在“六通一平”(宗地紅線外通路、通電、供水、排水、通訊、通氣及宗地紅線內場地平整)、最末一級“三通一平”(宗地紅線外通路、通電、通水及宗地紅線內場地平整)條件下,平均容積率為1.0的完整土地使用權平均價格,其它條件為宗地地價修正系數表中的“一般”條件。
二、注意事項
1.各類用地各級別范圍,描述不明確之處以級別圖為準;
2.基準地價、路線價、劃撥土地使用權基準價的運用應符合國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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