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昆明市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由計劃建設的縣(市)區政府進行落實(詳見附表1),市政府統建的40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由市國土資源局進行安排;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的40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取得土地后,按照政府規定的配建比例進行安排;市屬困難企業和縣(市)區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65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用地選址由縣(市)區和企業初步確定并報市房管局、市規劃局審定(詳見附表2),其他商品住房建設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取得土地后進行建設。
四、住房建設的保障措施
(一)《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昆政發〔2008〕5號)明確規定,在新開發的商品住房項目中,必須配建一定比例的經濟適用住房,配建比例不得低于該項目住宅總建筑面積的15%。我市土地市場清理整頓期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但尚未開工建設的土地,原登記用途為住宅用地的,項目建設單位申報項目建設手續,在符合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必須配建經濟適用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該項目總建筑面積的20%,否則不予批準建設;原登記用途不屬于住宅用地,但原土地使用者申請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的,在符合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必須配建比例不低于50%的經濟適用住房,經市政府批準,可以按市場價補交土地價款后變更用地性質為住宅用地,用于普通商品房建設。確保經濟適用住房配建任務的完成。
(二)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使更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通過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增強其住房保障能力;大力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鼓勵低收入家庭通過住房公積金貸款解決住房問題;督促繳存比例不達標單位,盡快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達到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全市統一標準。
(三)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條件下,優先落實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土地供應計劃,并實行計劃單列。
(四)《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實施意見》(昆政發〔2008〕5號)明確規定,要建立穩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渠道。一是各級財政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二是將土地出讓凈收益10%以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三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四是積極爭取中央和省專項補助資金;五是社會捐贈的資金;六是其他資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設與管理。確保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保障。
(五)各相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組織落實、制度落實。同時,將計劃分解下達到各個開發建設項目,使計劃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更改商品房配建指標,或者將劃撥的土地用于建設商品房。
昆明市房產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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