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明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12月11日,昆明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昆明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是一部綜合性的大氣污染防治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六章、六十七條,對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和污染天氣應對等進行了全面系統規定。

圍繞大氣環境質量優良目標,《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的監管職責。為著力解決目前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職能分散、管理有盲區、監管乏力等問題,明確了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對大氣環境質量負責,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地區實際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的責任。

針對大氣污染防治的主要問題,《條例》強化了污染防治措施。堅持源頭管控,綜合施策,總結歸納了昆明市近年來針對大氣污染防治下發的文件,針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將在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污染防治等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寫進《條例》,使昆明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

《條例》加強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完善污染天氣應對措施。規定要建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機制,明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以及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需要加強溝通、信息共享,協調解決跨區域、跨部門大氣污染問題,減少污染物跨區、縣輸送的情況。結合省、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昆明市揚塵污染應急預案以及日常大氣污染防控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工作,將輕度及以上污染天氣均納入應急管理體系,健全完善了我市大氣污染防治應急響應工作體系。

同時,進一步厘清部門管理職責,確保各項措施落細落實。為了規范昆明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各部門“三定”方案,將運輸車輛的揚塵污染防治、餐飲油煙防治,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造成大氣污染的防治等此類職能交叉較為集中的工作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能職責作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為確保各項措施落細落實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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