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出臺剩余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政策 未來不再新建

11月12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實施《關于剩余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有關問題的通知》

觀點地產新媒體了解,根據《通知》,剩余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廣州市已立項建設,且截至通知印發當日(11月12日)仍未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

剩余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對象限于已持有《廣州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明》,且有效期在2013年4月12日(含當天)之后,同時未被取消輪候資格的輪候家庭。

同時,《通知》對購房資格復核標準予以了調整,明確剩余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復核標準為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以3人戶家庭為例)106980元/年,及與此收入線相應的資產限額。同時輪候家庭需無自有產權住房,或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通知》表示要完善經濟適用住房輪候的退出機制,其中:輪候家庭在受理意向登記之日的上一年度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或者在購房資格復核時的家庭資產凈值超出購房資格復核標準的,取消該批次經濟適用住房認購資格;輪候家庭購房資格復核時的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超出購房資格復核標準的,取消家庭輪候資格。

輪候家庭在受理意向登記之日的上一年度的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或者在購房資格復核時的家庭資產凈值超出購房資格復核標準,且購房資格復核時的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超出購房資格復核標準的,取消家庭輪候資格。

《通知》亦明確,輪候分數不再調整。《通知》印發后推出銷售的剩余經濟適用住房,輪候家庭按本通知印發當日,經濟適用住房系統中原有經濟適用住房輪候打分標準和家庭年收入標準計算的輪候分數參加評分排序。《通知》印發次日起,輪候家庭的評分不再調整。

另外,《通知》稱,剩余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完畢后,我市不再推出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未能成功購得經濟適用住房的輪候家庭,符合我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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