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延長“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有效期

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延長《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有效期的通知。

據了解,2011年1月27日市政府印發的《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滬府發〔2011〕3號)經評估需繼續實施。

公開資料顯示,2011年1月27日,為進一步完善房產稅制度,合理調節居民收入分配,正確引導住房消費,有效配置房地產資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出臺《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11]3號),決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

按照規定,房產稅的征收對象為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購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購的住房。

適用稅率則定為0.6%。若應稅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暫減為0.4%。對房產稅試點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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