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升執法效能,推進依法行政,優化營商環境,云南省應急管理廳印發的《云南省應急管理系統包容審慎執法減免責清單(試行)》中明確: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或名稱,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處罰等10類事項不予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11類事項從輕處罰;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10類事項減輕處罰。
省應急廳要求,各級應急部門在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執法過程中,要依法履行執法程序。即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有相關清單所列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等執法文書,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改正。限期整改結束后,應當對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經復查,生產經營單位按要求及時整改,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規范要求的,依法不予、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對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嚴格行政處罰。
對未列入清單,但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符合《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的,依法可以不予、從輕、減輕處罰。
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1.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處罰;
2.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處罰;
3.生產經營單位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處罰;
4.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的處罰;
5.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名稱、注冊地址、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的處罰;
6.非煤礦礦山企業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單位地址、經濟類型、許可范圍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7.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新增產品、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安全生產產生重大影響,未按照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的處罰;
8.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未按照規定的時限提出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的處罰;
9.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或名稱,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處罰;
10.化學品生產、進口單位未按照《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規定建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檔案的處罰。
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1.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處罰;
2.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處罰;
3.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處罰;
4.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處罰;
5.對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處罰;
6.對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處罰;
7.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處罰;
8.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處罰;
9.對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處罰;
10.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處罰;
11.對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處罰。
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1.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處罰;
2.對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罰;
3.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處罰;
4.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處罰;
5.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處罰;
6.煙花爆竹生產單位使用新安全設備,未進行安全性論證的處罰;
7.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處罰;
8.對安全評價報告存在法規標準引用錯誤、關鍵危險有害因素漏項、重大危險源辨識錯誤、對策措施建議與存在問題嚴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處罰;
9.對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存在法規標準引用錯誤、關鍵項目漏檢、結論不明確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處罰;
10.安全培訓機構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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