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去庫存新政15天落實 多為老調但不乏新意

昆明市政府近日出臺了《關于房地產去庫存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這是繼2015年12月《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稱24條),和今年2月的《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昆明市穩增長促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下稱46條)之后,昆明市又一去庫存促行業發展的新政,雖然政策中鼓勵以購代建、貨幣化安置,稅收優惠,大力發展租賃市場等都屬于重復提及,但在具體政策上有更進一步放寬,如已建成商業項目也可改為教育醫療等新興產業、明確貨幣化安置最高獎勵補償標準20%、開發商未售出房源均可改為租賃等措施則是首次提出,另外,和24條、46條一樣,《意見》的施行期為一年,意味著很多新政的施行期限也得到了延長。

已建成商業項目可改為教育醫療用房

支持新興產業發展的八項內容中,關于分期建設已開工的房地產項目,對尚未動工建設的地塊,允許調整為國家支持的新興產業、養老產業、文化產業、教育產業、體育產業等項目,以及尚未動工城改項目可申請調整商住比例和住房套型結構的政策在24條中已有明確,此次新政再次提出意味著這些政策的實施期限得以延長了8個月。

另外,《意見》對已建成并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項目,首次提出在土地權屬及土地用途不變的前提下,可以調整為新興產業、養老產業、文化產業、教育產業、體育產業等項目,并具體對調整為體育、文化、教育、醫療、養老項目作出了細化規定,使之更有可操作性。

貨幣化安置最高獎勵補償標準20%

《意見》中對于加大城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力度,鼓勵以購代建的提法與24條和46條相同,但此次《意見》首次提出了對于貨幣化安置的獎勵措施,安置對象選擇貨幣補償或“以購代建”安置的,按不高于被拆除房屋補償標準的20%,給予貨幣獎勵。另外,棚戶區安置對象以貨幣安置補償款購買商品住房后,可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并可辦理子女入學和轉學等手續。

落實稅收優惠 強調營改增助力寫字樓去化

《意見》中關于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所執行標準為財政部、稅務總局、住建部今年2月發布通知,但對于投資非營利性養老、科研、教育、醫療機構的企業,提出一系列的稅收免征優惠。

另外,《意見》特別強調要加強對營改增政策中房地產相關內容的宣傳,特別是商業經營、公司購進辦公用房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輔導。并要求認真督促落實對商業經營、公司購進辦公用房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減少投資成本,增加購買者的投資積極性。這體現政府對于營改增能為消化巨量寫字樓商業庫存帶來利好的期望。

降低二環內開發強度

《意見》提出,將降低二環內中心城區開發強度,控制房地產建設總量,優化產品結構,完善公共配套,提升城市居住品質。再此基礎上,也提出要根據不同區域發展狀況,對房地產開發規模進行引導,適當降低商業、辦公用房庫存較大縣(市)區的商業用地比重。

值得注意的是,降低二環內開發強度是《意見》首次提及,24條和46條均未提到。

開發商未售出房源均可改租賃

《意見》對于鼓勵發展房地產租賃市場有了新的突破,在46條中的提法是: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已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且2年內未售出的商品住房、配建車庫(位)開放租賃。但在此次《意見》中,首先是取消了“2年內未售出”這一前置條件,”也就是說,只要是開發商未售出的商業和住宅房源均可以改造為租賃用途。

其次,《意見》還提出“對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機構和個人,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支持。”這意味著個人出租房屋也將獲得稅收上的鼓勵優惠。

樓宇經濟和車位補貼政策未變

《意見》中支持總部(樓宇)經濟發展的獎勵措施與車位補貼政策都和46條一致,但施行期同樣得以延長。

對于民辦養老機構的財政補貼政策也與2014年12月昆明市出臺的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的實施意見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最后要求各相關責任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出臺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對于政策的落地有了明確的時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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