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女士問:我購買了某小區的房子,前幾天去接的房,以前簽購房合同時約定,防盜門要用名牌產品,但我發現現在用的是一個并不知名的品牌,且配套費太高,但開發商說所有的都給我們用名牌。現在我們應該怎么維權?
律師回復:由于在購房合同中雙方并未明確約定防盜門的品牌,故在有爭議的情況下,依據我國《合同法》第62條之規定:“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來履行。”因此如該防盜門的質量符合相關標準,則不能認定開發商違約。
林先生問:我購買了南市區某小區的住房,但我發現一個怪現象,我們小區的土地證有劃撥的,也有出讓的,感覺非常不正常。請問兩者有什么區別?我們應該如何維權?
律師回復:依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給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第43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依據上述《暫行條例》第45條的規定: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征得國家相關部門同意的情況下,與國家相關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方可轉讓、出租、抵押。
張女士問:我在某小區認購了一套住房,本來我認購的戶型面積是40多平方米,但后來卻只有30多平方米,開發商說這是根據最后的測量結果來定的面積,我覺得很不公平。請問我該如何維權?
律師回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的,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因此你可按照上述兩方式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責任。
梁女士問: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電費應該是4毛多一度,但是我們小區卻要收5毛多一度,物管解釋說是我們小區自己蓋了一個類似變電站的東西,所以費用高,電費就要多收。我認為這些費用應該包含在配套費當中,請問物管這樣收費合理嗎?另外,我們小區公共區域的電費也要讓業主來承擔,每戶每月要承擔3度。請問這合理嗎?
律師回復:依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45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月款費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因此收取電費只能按電力部門的收費標準收取。至于小區公共區域內電費由業主來承擔,小區物業管理部門應有一個詳細的說明及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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