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好“交房標準”關


如火如荼的秋季房交會終于結束了,很多市民借“房交會”的優惠東風,買到了自己滿意的房子。在與開發商簽訂合同之后,購房者開始滿懷希望地等待新房子快快到來。新房子的到來固然是越快越好,但是交到消費者手上的房子應該是什么樣子?是否光有一套全新的房子就達到法定交付標準嗎?是否光憑開發商出具的建筑檢驗憑證就是達標?在房交會現場,記者詢問了大量購房或想要購房的消費者,發現大部分購房者對商品房的交房標準很陌生。

一位有豐富購房經驗的人士說,交房標準是整個房屋交付過程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如果開發商不按照法定標準交付住房,那么購房者很可能會吃虧,這不單表現在短時間內,往往問題會出現在交房后很長一段時間之后。

針對購房者交房標準意識淡薄的情況,也為了滿足已購房或即將購房消費者希望了解法定住房標準的需求,記者采訪了云南華緯律師事務所房地產事務部主任武俠律師。

武俠律師認為,由于部分開發商和建筑商為了追求交房速度和降低建筑成本,有意繞開相關法律法規對房屋交付的制約,沒有按照法定交房標準進行交付,使購房者權益受到極大的損害。他分析,因為建設一些配套設施的會增加成本,部分開發商采取在所有設施建設完成之前,進行交付。在完成交付之后,即完成合同,之后便可以理所當然地不按照規劃修建,達到降低成本目的。另外,有些開發商、建筑商僅對建筑進行普通的、簡單的檢驗,并將檢驗結果作為合同中關于建筑驗收合格指標向購房者公布。

他介紹說,之所以開發商能自行驗收建筑,是因為在《商品房購銷合同》中,沒有明確到底該由誰來負責驗收,驗收的程序和驗收項目有哪些。開發商往往鉆合同的空子,以不符合法律程序的驗收替代了合法正規的驗收,損害消費者利益。

武俠介紹,我國關于建筑物交付使用的驗收標準,是有法律明文規定的,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違反相關規定進行驗收,否則屬于違法行為。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筑在竣工之后,必須經過消防、環保、建筑規劃等相關管理機構和單位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沒有進行驗收的建筑將不能交付使用。此外,國家也有相關政策對房地產的交付進行解釋和輔助規定,明確表示:所有商品住宅開發項目未經竣工綜合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關于驗收項目和標準,國家法律規定,只有達到相關管理機構和單位關于建筑建設的驗收標準后,才可以交付。而國家法律規定的驗收機構和單位,是同級開發項目審批單位或以上機構及單位。例如市一級批準的建設項目應該由市級或以上的消防、人防、環保、規劃等機構和單位組織驗收。所以,任何由開發商自行實施的驗收,如果沒有合法的驗收單位,進行完整的驗收程序以及驗收不達標的項目,都不得進入交付程序,否則屬違法行為。

律師提醒消費者,在開發商交房時,應該出具以下文件表示達到交付標準: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分5項,其主要內容為室內環境檢測報告和勘察、設計、施工、工程驗收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

(2)規劃許可證和規劃驗收認可文件。

(3)工程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

(4)消防部門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5)住宅質量保證書。

(6)住宅使用說明書。

(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8)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例如人防工程驗收資料、環保等驗收資料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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